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区**街**号。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孟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下旬,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在网上发布出售小太阳鹦鹉信息的艾某某(已起诉),并确定从艾某某处收购两只小太阳鹦鹉,2019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驾车至孟州市**镇政府门前与艾某某完成两只小太阳鹦鹉交易,共支付艾某某480元。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从艾某某处收购的2只小太阳鹦鹉为绿颊锥尾鹦鹉Pyrrhura molinae,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Ⅱ的物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