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廊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单位河北**燃气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廊坊市广阳区**道**号,组织机构代码:13100****,系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代表人陈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21983********,系河北**燃气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不起诉人关某甲,男,北京市大兴区人,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6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住廊坊市广阳区**道**号,系河北**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关某乙,曾用名关某丙,男,北京市大兴区人,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住廊坊市广阳区**道**室,系河北**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河北**燃气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关某甲、关某乙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5日将此案交予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
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单位河北**燃气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至10月和2019年1月至8月,累计共拖欠黄某某等73人工资388万多元。在侦查期间,河北**燃气有限公司积极筹措资金偿还所欠工资,分别于8月7日和9月11日分两次结清所拖欠的101人工资共计388万多元。
经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
被不起诉单位河北**燃气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固定资产、账户均被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经被不起诉人关某甲、关某乙决定,自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累计拖欠167名员工工资及奖金共计6831664.10元。2019年6月3日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责令被不起诉单位限期(截止2019年6月10日15时)整改,被不起诉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陆续补发员工工资,至2019年6月20日公安机关立案之日已补发43名员工工资及奖金共计2967703.13元(包括员工在欠薪期间向被不起诉单位借款915497.4元),仍欠124名员工工资及奖金共计3863960.97元。2019年7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关某甲多次向他人借款共计340万元用于补发员工工资。截止目前,除包括被不起诉人关某甲、关某乙在内的17人工资总金额为780303.85元仍未结清,其他员工工资均已结清。
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单位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包括借款)来源及在拖欠员工工资期间收益情况未查清,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是否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河北**燃气有限公司、关某甲、关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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