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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其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乃检公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21991********,藏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山南市乃东区**局**大队原**。户籍所在地西藏山南市扎囊县**乡**村,住址:山南市乃东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于2019年6月19日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决定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由乃东区公安局乃东派出所依法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证据不足,本案于同年4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其某某在位于山南市乃东区**乡的林卡内喝酒,并在当晚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藏CA****的本田牌黄色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省道508线65KM+700M处时因操作不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车辆部分损坏,车内乘客白某某和格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其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于当晚将其某某带至山南市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后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8.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不起诉人其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书证;2.被害人白某某、格某某的陈述;3.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其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其某某自首、认罪认罚且态度良好并具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某某不起诉。

本案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其某某的驾驶证件请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乃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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