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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其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不起诉人其某某,男性,1975****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426211975********,藏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巴宜区**,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巴宜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巴宜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25日被巴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巴宜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东升,西藏三千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巴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1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2月1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2月25日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中午,不起诉人其某某因农田内杂草安放问题与被害人阿某某发生争执,双方在发生争执的过程中不起诉人其某某因情绪激动将杂草向被害人头部砸去,之后双方在拉扯过程中,不起诉人其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阿某某左眼球打伤。经西藏阜康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心[2020]阜鉴字第1165号鉴定被害人阿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1根据我办案组到被不起诉人其某某和被害人阿某某居住地林芝市巴宜区**镇**村实地评估后显示:①不起诉人其某某平常在村里作为村医,积极履行职责,遵守村规民约,乐于助人,一贯表现良好;②不起诉人其某某系村中建档立卡户,其妻子已过世,系家中唯一劳力,并为小孩的唯一监护人;③被不起诉人其某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是邻里之间小纠纷所引起,双方及亲属之间无矛盾纠纷;

2被不起诉人其某某已经积极向被害人阿某某赔偿伍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建议对被不起诉人其某某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本院认为不起诉人其某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未造成较大危害社会后果、积极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属于邻里纠纷引起伤害事件、认罪认罚等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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