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路**号,现住址同上,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故意伤害于2018年4月26日被临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8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焦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明知道被害人焦某某靠在其车旁启动车辆可能会带倒被害人焦某某的情况下,启动车辆将被害人焦某某带倒,致被害人焦某某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双方和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