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乡**村**组**号,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3日21时15分许,临漳县公安局组织交警、巡警、特警统一行动过程中,在临漳县**路与**街一号路口盘查时发现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驾驶人李某某血液内酒精测试,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4.1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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