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10号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4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号,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3日21时15分许,临漳县公安局组织交警、巡警、特警统一行动过程中,在临漳县**路与**街一号路口盘查时发现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驾驶人李某某血液内酒精测试,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4.1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