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现住临漳县**镇**路**胡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临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2019年9月27日10时许,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在临漳县**街与**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漳县**街与**路交叉口,被邯郸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漳县大队辅警刘某某、刘某甲、王某某拦下,对马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84.3毫克/100毫升。后三名辅警将马某某带到临漳县人民医院采取血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83.13毫克/100毫升。对马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和血液酒精检测过程中无正式交通民警参与。
本院认为,辅警不属于侦查人员,应当在交通民警的带领下进行执法活动。其进行的酒精呼气检测和血液酒精检测违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规定,收集的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排除。该证据排除后,卷中现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证据不足。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补充侦查必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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