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42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6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8日20时许,王某丙(已判决)在临漳县**乡**村刘某某熟食小吃饭店就餐时,因与谷某甲(与王某丙系远亲戚)敬酒喝酒发生争吵,王某丙伙同电话邀约来的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乙(弟兄俩系王某丙侄子)及同桌就餐人员谷某丙(已判决)拳打脚踢将谷某甲及其同桌就餐人员谷某乙(与谷某甲系弟兄俩)打伤。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谷某乙的颌骨骨折的损伤属轻伤二级,谷某甲的眼部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王某甲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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