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2129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人,原临漳县**乡**村党支部书记。
本案由临漳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村干部、村党支部书记,主管村环境卫生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3年和2015年两次,在该村实有4名和5名保洁员的情况下,向上级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虚报3名保洁员,骗领3名保洁员2013年1月至2018年8月工资共计89400元,占为己有。其中,2013年1月至2018年7月刘某甲支付给村保洁队长刘某乙补贴10200元;给保洁员补发工资9900元;向村干部刘某丙发放工资5500元、村干部刘某丁发放工资6000元;用于购买保洁工具、租用铲车等支出4395元,剩余53405元用于刘某甲个人支出。
2.2016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明知村民刘某戊(自家侄子)不符合五保户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与刘某戊共同伪造所需相关材料,向上级部门申请五保户救济,骗取国家五保户资金10800元。2019年8月21日,刘某戊将骗取款10800元退缴至临漳县监察委员会予以暂扣。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20年3月14日死亡。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作为临漳县**乡**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保洁员名额的方式骗取保洁员工资89400元,通过伪造五保户相关材料的方式骗取国家五保户资金10800元,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由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10800元由临漳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个人支配的53405元由临漳县监察委员会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