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临漳县**乡**村**街**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5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戚某某醉酒后驾驶冀D**中华牌小型轿车,在临漳县**北大街与**路丁字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酒精检验鉴定,戚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7.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戚某某供述;3.酒精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醉酒情节轻微,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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