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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20号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临漳县**乡**村**大街**号,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4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5月8日由临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

临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2年初许某某挪用了**公司60多万元,还剩下40多万元交给了徐某某。徐某某在明知许某某涉嫌犯罪,仍为许某某提供隐藏处所,为其办理虚假身份证,户籍手续等证件掩盖许某某真实身份。

经本院审查:2002年3月份,河北**公司财务人员许某某携款潜逃,2017年9月到案后称其赃款40多万元在2002年3月初以现金形式分两次交给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让徐某某替其保管;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称收到过许某某的现金,金额为30多万元,是许某某让他投资开矿的,最后赔光了。二人供述交钱的时间、地点、资金金额、资金用途均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两人供述的真实性。该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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