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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21号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号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2时40分许,临漳县公安局组织交警、巡警、特警统一行动过程中,在临漳县**街与**路交叉口盘查时发现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92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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