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街**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临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临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临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其桑塔纳牌小型轿车被杨某某家宅基地的墙头砸坏为由,强行占有杨某某家位于**街北段西侧的一块宅基地,并于2013年4月23日将此车以6万元的价格卖于杨某某的女婿孙某某,经查询该车已于2012年11月19日强制报废,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漳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部分事实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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