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4月14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临漳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2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临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09月04日22时许,张某某醉酒后(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检测者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92.88mg/100ml)驾驶冀D**小型轿车,在临漳县**乡政府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后认定,2019年9月4日21时许,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漳县大队辅警人员在临漳县**乡政府门口例行巡逻检查时,发现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现场呼吸检测后(109mg/100ml)由辅警带领其到临漳县医院进行抽血,执法记录仪显示全程无正式民警在场。并且,在进行抽血过程中使用含醇类消毒液进行皮肤消毒,使用促凝管盛装血样。公安机关执法过程无正式民警,提取血液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排除检材被污染的可能。本案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就相关问题已经做出说明,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数值已无补充侦查条件,全案无再次退查必要。综上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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