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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29号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临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10月24日,王某某涉嫌介绍**公司向莒南县**公司虚开增专用发票34张,虚开金额7690296.84万元钱,税款1307350.46元,价税合计8997647.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临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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