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在临漳县**村好友家饮酒后,驾驶冀D**牌小型轿车沿东门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安路交叉口时,被临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并配合执勤民警进行检查。经检测,齐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0.9mg/100ml.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不高、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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