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临漳县**镇**村**路**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冀D**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临漳县**路与**大街交叉口西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酒精检验鉴定,张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2.0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3.酒精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没有发生交通事故,醉酒程度较轻,自愿认罪、悔罪,且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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