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130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临漳县**乡**村**街**号,现住址同上。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7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利用手机建立“开启免打扰”微信群,并组织群内成员参与麻将赌博,高某某按照每局抽取2元到5元利润,作为开设赌博房间的报酬。现公安机关对王某某、郝某某、陈某某、王某甲四名参赌人员核实赌博情况,参赌金额为64656.74元,盈利金额为1394.42元,其他参赌人员因无法辨识身份信息未进行核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利用微信群组织人员,通过开设“房间”的形式,为他人参与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中参赌人员较少,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事实证据,该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