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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4号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临漳县********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临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临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使用铲车在**镇**村北、**村西南、**村南三村交界处的耕地上起土卖沙,挖坑起土深度有8米左右,挖坑起土面积为7.12亩,经测绘测量认定该宗地块为基本农田。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地块进行耕地毁坏鉴定:该地块被采沙挖损,耕地原耕作层破坏,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对其破坏的耕地积极整理,现已基本恢复耕种条件。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地类认定证明、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临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毁坏土地现场照片、恢复耕种照片、**村委会证明、**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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