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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50号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临漳县**乡**村**路**号,农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人介绍让朱某某、朱某甲、王某甲等5人在临漳县**镇**路**会馆从事吊顶、隔断等装修工作,该会馆实际负责人为王某某和王某乙。2019年1月,王某某拖欠朱某某等人工资共计22000元,后王某某更换手机号失去联系。2019年6月5日,临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临人社监令字[2019]第**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王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10时前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报酬,并于当日将责令改正文书张贴在**会馆大门口,现场拍照记录并短信通知王某某。王某某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2019年12月2日,王某某全额支付了朱某某等人的劳动报酬共计22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临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材料、立案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张贴照片、工资条、轻微刑事案件和解书、收到条、撤回控告申请书等;2.证人王某丙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王某甲、朱某甲、王某乙、宋某某陈述;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王某某手机短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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