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临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2时许,临漳县公安局巡警一中队民警姜某某带领队员白某某等人,到临漳县**镇刘某某门口处理刘某某哈士奇狗被撞警情。处警过程中刘某某因对民警的处置结果不满而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并致王某某、白某某轻微伤。案发后,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刘某某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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