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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52号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性,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4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银灰色吉利牌小型轿车(牌照号冀D**),在行驶至临漳县**线路段时被临漳县公安局交巡警查获。经对驾驶人王某某血液内酒精检验,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8.36mg/100ml。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查获证明、王某某驾驶证、行车证、酒精检验检测报告、抽血现场视频及王某某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事故发生,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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