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临漳县**乡**村**路**号,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临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时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临漳县**网咖楼下,将李某甲的电动摩托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摩托车的市场零售价格为3150元。案发后,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9月3日,李某某到临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购买票据存根、被盗车辆品牌信息及照片、指认现
场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出警证明、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4.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6.现场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自首,已退赔被害人,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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