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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56号李某某涉嫌盗窃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临漳县**乡**村**路**号,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临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时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临漳县**网咖楼下,将李某甲的电动摩托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摩托车的市场零售价格为3150元。案发后,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9月3日,李某某到临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购买票据存根、被盗车辆品牌信息及照片、指认现

场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出警证明、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4.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6.现场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自首,已退赔被害人,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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