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临漳县**镇**村**街**号,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在微信中组建微信群,组织人员利用“大唐麻将”APP进行赌博。路某某建立“大唐麻将”亲友圈,并使用微信红包支付赌资,以每局收取五元“房间费”的方式获利。经调查认定的群内参赌人员赵某某、陈某某、任某某等12人涉及赌资数额645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交易记录及手机截图、赌资流水统计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证明、临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等;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程某某、程某甲、陈某某、陈某甲、张某甲、任某某、路某甲、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路某某供述;4.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流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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