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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64号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1981****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423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21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白色众泰牌小型轿车(牌照号冀D**),在行驶至临漳县**路与**街交叉口北侧时被临漳县公安局交巡警查获。经对驾驶人郭某某血液内酒精检验,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1.4mg/100ml。郭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查获证明、郭某某驾驶证、行车证、酒精检验检测报告、抽血现场视频及郭某某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事故发生,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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