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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69号程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129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临漳县**大街**胡同**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临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4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临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2月3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家电仓库失火后,自3月9日起,程某某连续一个月到临漳县**公司“讨说法”未果,同年4月8日、4月14日两次组织20余人围堵临漳县**公司大门,并采取穿孝衣、戴孝帽,在大门口放置棺材花圈、悬挂条幅、在办公场所撒“买路钱”等手段封锁大门,阻止临漳县**公司工作人员和车辆正常出入,致使公司无法正常办公造成严重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临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

1.程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除了程某某外还有谁,没有查清,程某某是否是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没有查清。

2.程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所造成的后果没有查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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