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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70号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129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临漳县******号,现住临漳县**镇**村**养殖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临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4日16时许,在临漳县**镇**村南地**路上,王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躲路发生争吵,后李某某开车欲离开时蹭伤王某某右脚踝骨,经临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临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李某某撞伤王某某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没有查清,若李某某是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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