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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73号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临漳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6年1月19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8月18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被临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5日被临漳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刑事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于2016年5月25日、7月19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临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1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临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起,临漳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自开业以来,拖欠该公司员工工资529493.3元。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我局执行逮捕后,其妻子用货物折抵支付部分员工工资110277.08元,至今未支付员工工资419216.2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临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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