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2129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街**胡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沿临漳县**大街行驶至**馆南50米路西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漳县大队执勤人员查获。经血液酒精检测,其含量为130.55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不高,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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