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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78号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住临漳县**镇**大街**胡同**单元**号,原临漳县**局工作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冀D**沃尔沃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漳县**北大街辅路(**公园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检验鉴定,吕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1.1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4.抽血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且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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