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现住临漳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月8月2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2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因听说邻居董某乙辱骂自己,和董某丙、孙某某、董某丁等人闯入董某乙家,持刀殴打董某乙、王某某和董某戊,致三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调解书、撤诉书、出警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和户籍证明;2.证人宋某某、董某己和孙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董某乙、王某某和董某庚陈述;4.被不起诉人董某甲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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