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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84号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84号

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42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公园门前路段时,由于低头捡东西使得车辆驶入逆向车道,与柴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冀D**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之后由与撞到路边其他停驶车辆。经临漳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吕某某、宋某某、杨某某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双方经临漳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20年9月4日达成调解意见,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与各被害人已经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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