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4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马某某房地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40.5万元,涉及群众11人,后刘某某将吸收群众的钱交给马某某,马某某明知系非法吸收存款,将该钱款用于房地产经营。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马某某已经全额偿还群众的40.5万元存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该案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已和各集资参与人达成调解协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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