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8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成安县**镇**村**号,成安县**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3日到临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7日再次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7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经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11月21日,自2019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19日)。
临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9月29日11时许,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书面移送我局:其在办理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成安县工信局、财政局工作人员张某乙、朱某某等人涉嫌玩忽职守案过程中,发现成安县**纺织厂法人代表张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关闭小企业资金218万元,已涉嫌诈骗罪。我局侦查期间张某甲已将218万元非法所得退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成安县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1年7月5日将**纺织厂列入“关闭小企业名单”。张某甲经营的**纺织厂真实存在,已实际关停,达到减少环境污染的预期效果,关停过程中企业确有较大损失,在实质条件上符合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领条件。张某甲在协助申报补助资金的过程中,有虚报职工人数和提供虚假证照注销文件复印件的情形,达到了多领取补助资金的实际后果,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但张某甲辩解其并非恶意骗取国家补助资金,而是为弥补企业关闭造成的较大损失,相关机关人员知情其上报了虚假的证明材料,卷中证据无法完全排除张某甲的辩解理由。因此,张某甲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无法查明,认定张某甲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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