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7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邯郸市临漳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金10000元),5月13日没收保证金,5月20日变更为保证人方式。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临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2日21时许,临漳县公安局组织交警、巡警、特警集中行动过程中在临漳**路段盘查时发现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驾驶人王某某血液内酒精测试,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80.6mg/100ml,驾驶人王某某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定机构的检材与临漳县公安局提取的血样数量不一致,不具有同一性,鉴定机构违反鉴定程序,未进行两次检测,复核人员签名不能确定系本人签写,鉴定意见予以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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