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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9号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我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2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在临漳县**线**村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扣。经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付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1.8毫克/100毫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1、查扣车辆时无正式民警在场;2、提取血样时无正式民警带队;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中血样提取人非本人签字;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量为5ml,在检测时为4ml,未能说明合理理由,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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