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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63号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7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921日被临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0月2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8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5时许,在临漳县**镇**村内,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将其本人的**轿车停在路中间,导致在**村铺设沥青路面的工人、机器无法正常施工,阻拦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现场劝离,丁某某拒不配合,给施工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经临漳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认证中心认定,因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阻拦造成的损失为4456元整。案发后,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丁某某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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