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冀某某,曾用名冀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襄城县公安局库庄派出所,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重庆街**号**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冀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份、6月份,被不起诉人冀某某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原路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官网申请办理共享信用额度为15万元的信用卡2张。截止2016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冀某某透支本金合计79671.47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还。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冀某某已还清本金。
本院认为,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归还全部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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