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殷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冀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410511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4时44份许,冀某某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殷都区铁三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铁三路与文源街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冀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2mg/100ml。
本院认为,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