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69号
被不起诉人冀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厨师,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丰镇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大街**街坊**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08月0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01时01分,冀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弄得116.3mg/100ml)后驾驶“中华”牌蒙BJ****号小型轿车,沿钢铁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民族西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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