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郊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冀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0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阳泉**旅游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现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4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冀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晋C****J的黑色“中华”牌小型轿车,从国道30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阳泉市郊区**村**段时,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 发现驾驶人冀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 随后民警将冀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冀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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