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冀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1〕Z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0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桃城区******-**-**现住户籍地,秦皇岛市**集团销售员,群众,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凌晨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冀某某醉酒后驾驶冀TM****号小型汽车沿中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滏阳河桥上时撞到道路中间的交通护栏导致车辆侧翻,造成车辆及交通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冀某某积极赔偿护栏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冀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0.4mg/100ml,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