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冀某某故意伤害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冀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现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冀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8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冀某某在邢台市**公司门岗值班期间,处理被害人王某某未经许可进入公司事件时,与王某某发生轻微肢体冲突,后在该门岗警卫室内,冀某某对王某某实施殴打,致其损伤。经鉴定,王某某的左侧第7、8肋骨骨折系轻伤二级,左眼部软组织损伤系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代  章)

                                  2020年9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