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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某某敲诈勒索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冀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52********,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农民,户籍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住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冀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经检察长批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害人包某某某组织施工队在**镇**村修建战备路期间,施工人员将原**金矿二选厂的一条道路挖坏,二选厂已于2007年出售给平顶山人柯某某。犯罪嫌疑人冀某某以其受柯某某委托照看二选厂为由,对包某某的施工车辆进行阻拦。经协商,包某某支付给冀某某5000元钱,后冀某某不再阻拦施工。

经查,柯某某未委托冀某某照看二选厂,对冀某某阻拦施工要钱行为不知情;冀某某将5000元用于给孩子治病;案发后冀某某已退还被害人现金5000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嫌疑人冀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冀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上,犯罪嫌疑人冀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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