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翼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广西昭平县人,住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昭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翼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翼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惠城超市结算漏洞,盗窃顾客支付的现金达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收据等;2.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3.证人某某丙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翼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翼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主动赔偿被害人人民币共计6万元,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其认罪悔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翼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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