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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277号

被不起诉人冀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84********,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组**号,住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户,无职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冀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冀某某于2017年9月份,经车某某介绍发展,加入“民间互助小额理财”传销组织,交纳入会费50300元,成为车某某的下线。后冀某某发展下线马某某,马某某又发展下线韩某某,冀某某升为四星级别。该与车某某在**小区**号楼**单元**户租房接待新人,为马某某、韩某某等人提供食宿,并带领外出听传销课。2019年3月11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冀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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