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冀某某非法采矿案)_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市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87********,汉族,专科文化赤城县**砂石料厂法人代表,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冀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张某某手中购买赤城县云州乡**砂石料厂,现场留有原石料厂石子、废料。李交由被不起诉人冀某某对沙厂进行管理和开采砂石料。2017年12月12日,砂厂变更名称为赤城县**砂石厂,法人为冀某某,2020年6月8日注销企业信息。2014年至2015年8月,该砂厂在未取得采砂或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砂厂周边土地及河道内非法采砂,并进行加工,共销售水洗砂8559方,产品价值325560元(其中销售河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水洗砂5600方,每方50元扣除运费13元,每方37元,计价207200元;销售石家庄市**工程有限公司水洗砂2959方,每方40元,计价118360元),2019年12月开始恢复所采挖坑地和耕地,经沧州市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云州**沙场内整改土地,整改后现状具备基本耕种条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自愿退缴非法所得销售收入32556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冀某某作为砂厂现场管理者,法人代表,明知砂场未取得采砂和采矿许可,仍然予以采挖,非法销售数额32556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但其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且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并积极修复环境,达到耕种条件,自愿认罪认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