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冀某甲,又名冀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区**社区**组。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冀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0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冀某甲一直担任商洛市商州区**社区**一职,在2013年至2016年任职期间,冀希智利用其社区**身份,多次以虚假理由向社区借款,一直未向社区归还。2013年7月冀某甲虚称**社区**组需要安装水管,**组需要修公房为由,从**社区借走18万元,为自己所用;2013年12月冀某甲又虚构**学院征收地需要修围墙,从社区借走40万元,为自己所用;2017年1月冀某甲以社区急用钱为理由,直接从社区借走10万元,为自已所用。冀某甲先后分三次借用社区集体资金68万元,用于自己盖房和个人所用,社区多次向其催款未果。2019年6月11日立案侦查后,冀某甲在2019年6月12日,将其在社区多年未还的借款68万元归还于商州区**街道办事处财政所。
经本院审查,被不起诉人冀某甲挪用**社区集体资金68万元用于其个人盖房及日常花费的相关事实,只有冀某甲本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为查清该问题,本院要求侦查机关调取冀某甲的银行账户明细、个人盖房花费票据、为社区办事花费票据,并查清45万元拉土费用权属等问题。
案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不起诉人冀某甲分三次从**社区借出68万元属实,但其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次数、时间、用途等问题,仍然只有其本人供述,再无其他证据印证。冀某甲未将借出资金用于借条载明的款项用途,不能作为认定其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其将资金用于其他社区事务。同时**社区是否欠冀某甲45万元拉土费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冀某甲与**社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于本案重要证人冀某丙已死亡,相关票据凭证已灭失,关键证据已无法提取,因此无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冀某甲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同时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冀某甲不起诉。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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