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城**小区。2008年4月23日因阻碍执行公务被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4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邯郸市邯山区**城**小区**号楼**单元**楼楼道内,与被害人岳某某(二人系同楼层邻居)因琐事发生冲突,继而发生打架,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岳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郑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岳某某达成刑事案件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费用共计15万元,被害人岳某某对郑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郑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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