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1988年**月**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88********,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村**条**号,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小区**区**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家属曾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申某某产生纠纷,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20年2月27日22时许,在邯郸市邯山区**小区地下车库内,将被害人申某某停放在车位上的福特翼虎牌汽车损坏。经邯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汽车被损毁部件价值人民币6950元。
2020年3月4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被抓获到案。
2020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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